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范围

暂准进出境货物一共有9项,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及集装箱箱体以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

(2)期限

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①暂准进出境申请和审批

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有关的资料,海关就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②延期申请和审批

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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