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格式:我国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适用:仅限于9项内容的第1种情况: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货物。除此之外,我国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②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③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④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2)结关

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持证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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