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换发

一、业务概述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货主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与进口车辆或有关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原签发地海关办理有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换发手续。

注意:对1995年1月1日(不含)以前海关签发的旧版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一律不办理换发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关法》

三、办事机构

海关法规处

海关各口岸海关

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需向现场海关交验的材料:

(1)原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原进口报关单证;

(3)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2.需向法规处交验的材料:

(1)《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2)原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五、办事机构义务

1.符合有关规定的,现场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制作《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2.上海海关法规处审核后情况正常的,予以签发新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六、办事程序

第1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换发申请。交验以下单证:

(1)原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原进口报关单证;

(3)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2步:现场海关核实后,重新签发联系单并制作《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第3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联系单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办理有关换发手续。交验以下单证:

(1)《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2)原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七、办事时限

现场海关自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换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海关法规处自收到《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八、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局、财政局(价涉字[1992]293号)规定,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手续费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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