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定担保方式

《海关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用于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例如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本项可担保的权利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对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所作的兜底规定,为日后需要扩大担保方式的范围作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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