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办事程序

(一)稽查通知

实施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

经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后,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海关径行稽查时仍应当制发《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实施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对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在排除被稽查人违法嫌疑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三)制作、送达《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

提出稽查报告前,稽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所认定的事实就稽查报告相关内容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制作《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送达被稽查人。

(四)复查

被稽查人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稽查组应当将被稽查人反馈的意见交由审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是否进行复查,再由稽查组通知被稽查人是否复查。

稽查组对被稽查人复查的,应当在被稽查人对《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之日起20日内实施。

对被稽查人复查的,待查清事实后,不再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五)制作《海关稽查报告》

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后,稽查组应当写出书面《海关稽查报告》,并报送稽查业务主管领导,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提出批复意见。

(六)制作、送达《海关稽查结论》

《海关稽查报告》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稽查组应当根据《海关稽查报告》制作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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