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办理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

准予办理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是:

(1)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2)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有下列原因的,可由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a)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b)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c)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和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d)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3)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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