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企业和过境货物

合同备案企业:(2类)

(1)经营企业:

①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②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经过海关注册登记是报单单位。)

(2)加工企业:(报关活动相关人)

①受经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组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是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C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海关核对货物无误,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核对货物无误后,加盖海关放行章,监管出境。

过境货物过境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海关可变卖处理。过境货物在境内运输发生损毁和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负责补交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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