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工厂监管的规定

1.监管期限为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全部出口之日止。

2.保税工厂对进口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不得与其它货物混用。

3.保税工厂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之前将上一季度的进出口情形列表送海关核查。

4.保税货物因故转内销时,须经外经贸主管审批和主管海关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5.海关可以派关员到工厂查货物、帐册等。

6.违反规定者,吊销保税工厂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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