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

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一)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

(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与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来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类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属于一种无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凡是查证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确实无法实现没收的,也要追缴相当于没收财产的等价价款。

海关应予没收的非法财产主要有: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当事人非法持有的“红油”、“三无船舶”、“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等。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它属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违法者不应当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这既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原则。所以,海关对任何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

没收和罚款都属于财产罚的种类,有时他们的客观表现形式是相同的。例如,当海关没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在执行中可能和罚款的执行并无区别,都是要求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货币。

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两点本质的区别:

(1)罚款处罚的对象事人:而没收更针对非法货物和非法财产本身。也就是说,罚款肯定是非法当事人的财产,而没收就不一定。例如,没收走私货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便作为走私货物被没收,而不论此前是否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没收多次走私的运输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进行走私,那么海关有人不论船只的所有人是否为走私分子而对船只予以没收。

(2)罚款一般需要由违法分子在其合法财产中进行支付,使剥夺当事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收的财产带有“非法”性质,所以,一般认为剥夺的是当事人对非法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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