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关批准可接受担保的范围

海关批准,可接受担保的范围: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三、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五、因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待确定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接受担保:

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二、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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