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报关单位异地备案

自理报关单位异地备案:

一、 业务概述

自理报关单位如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海关核准。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为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自理报关企业。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项目的批件;

(2)变更后的批准(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等;

(3)变更后的章程;

(4)新的公章及报关专用章的印模。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根据变更内容制作新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更新企业档案数据库。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自理报关企业在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的1个月内,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持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单证:

(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项目的批件;

(2)变更后的批准(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等;

(3)变更后的章程;

(4)新的公章及报关专用章的印模。

第2步:主管海关进行审核,根据变更内容制作新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更新企业档案数据库。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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