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走私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规定

(一)举报途径

人民群众可赴海关缉私部门办公地点,或者人民群众提出、海关缉私部门认可的地点,反映其掌握的走私或违规线索,或根据海关缉私部门公布的走私举报受理电话、传真号码及互联网电子邮箱与海关缉私部门取得联系,反映走私线索。海关缉私部门鼓励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办法,以便查处案件及发放举报奖金。

(二)处理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认真对待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走私或违规案件线索,按照内部工作程序立即研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线索使用结果。接待来访时,接待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海关缉私部门必须对举报人及线索来源严格保密。

(三)举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应真实反映走私、违规案件线索,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海关缉私部门开展线索摸查、监控等工作。

举报人有权向海关缉私部门了解所反映走私、违规案件线索的查办结果。

海关缉私部门对根据举报人反映的线索查获的走私、违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对按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走私、违规案件,缉私部门将视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金。

如发现恶意虚假举报,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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