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的依据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 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二、商检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三、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应实施动樾持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例如:

1、动物:家畜、家禽、兽、蛇、鱼、虾、蟹、贝、蚕、蜂等。

2、动物产品: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植物: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籽、种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食、稻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村、木材、饲料等。

四、药品检验制度

药品检验是国家为了防止假药、劣药非法流入国内而制定的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实行检验的制度。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须取得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口批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和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

对进口血液制品,国家规定从严掌握和限制,确属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的,进口单位庆事先报经卫生部批准。进口时,由口岸药检所审查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检验后放行。

对进出口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精神药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办理。进出口时,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海关凭准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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