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须知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以公式定价方式约定结算价格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现场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经海关公式定价备案的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内填报《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

现场海关受理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合同备案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

纳税义务人所申报进口商品以公式定价方式约定结算价格但未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的,应按海关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纳税义务人在进口货物的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超出10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才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的,海关可以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但时间延误造成的后果由企业承担。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进行修改,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货物进口之前),报海关重新审核。

纳税义务人在合同备案后因故取消进口计划的,应及时告知备案海关,备案海关须在备案表中的“定价公式及说明”栏予以注明,合同备案表不得删除。

对于未列入《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可以比照公告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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