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1.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2.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3.出口动物产品检疫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是指商检局对出口动物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工作。畜、禽及肉类罐头必须经过检疫,符合规定方可输出。畜、禽及肉类罐头所用原料必须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畜、禽,经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验,适用于人类食用,由主任兽医签发兽医卫生检验证书,进口国有关当局凭以验收通关。

4.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进出口贸易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由船舶检验机构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经济财产免遭侵害。

5.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

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是指对进出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 报检 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海关 凭国家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又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 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

6.进出口货物品质检验

进出口货物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是指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 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

7.进出口货物包装检验

进出口货物包装检验是根据进出口贸易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进出口贸易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8.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是指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9.动植物进出境检疫

动植物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境实施检疫活动。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我国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10.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

11.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

1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后签发鉴定证书、价值证书及其鉴定证书。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13.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机构报验,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14.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法定检验只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指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公布实施。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15.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是指成员政府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实现下列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1、保护境内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境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境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防止或控制境内因病虫害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危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为此目的而制定的所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出证、认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16.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上述各项程序的综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相互承认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结果。

17.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或指南,以及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 术语 、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18.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ions)是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有关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专门 术语 、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主要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

19.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of Certificate)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统称为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作用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以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重量(数量)及包装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在 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检验证书通常是卖方向银行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是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买方如对到货质量、重量(数量)或包装提出异议,要求索赔时,检验证书是一项很重要的凭证。检验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薰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or Measurement)、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等。

20.价值证明书

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2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or Measurement)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22.残损检验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23.熏蒸证书

薰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24.消毒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2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

卫生/健康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26.兽医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27.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28.品质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 报关单 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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