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保险单据有哪些?

保险单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规定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后者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

当前,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所应用的海上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现仅就其中的几种作简要说明。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运输标志、运输工具、保险起止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期限等项目外,还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经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同物权的转移而转让,按照CIF条件订立出口合同时,买方通常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在凭证上不印详细条款外,其他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且与保险单有同样效力。但若信用证要求需提供保险单时,一般不能用保险凭证代替。近年来,保险机构为实现单据规范化,此类保险凭证逐渐被废弃而统一采用大保单。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保险机构在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所以此种凭证叫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联合凭证。它不能转让。目前这种联合凭证只适用于承保对港澳地区的部分交易。

4、保险通知书《Insurance Declaration)

保险通知书亦称保险声明书。在FOB、FCA、CFR等条件的出口交易中,由买方自费办理保险。但有些进口商与国外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因此他们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在发运货物时,向进口商指定的外国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列明所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金额、运输工具、运输日期、进口商名称、预保合同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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