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类型)

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

在实践中,信用证软条款有很多,而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以下7大类:

1、规定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证。

在此类信用证中,待通知的项目有装船期、船名及装载数量、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条件等。实践中,一旦市场行情发生不利于买方的变化,开证申请人就可以不通知而使信用证无法生效;或者直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方才发出通知,由于时间局促,致使卖方迟延装运或者缮制单据,从而产生不符点,给开证行拒付创造条件。

2、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才付款。

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成远期承兑交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受了全部收汇的风险。

3、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指定人签署方能议付。

例如,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发商检证书。这种信用证效力全部依赖开证申请人(买方)的签署,如果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拒签商检证书,则受益人(卖方)因缺少单据根本无法向银行议付。即使特定人签发了商检证书,但开证行又可能以签名与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的留底不相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4、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

如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这样,当买方拒绝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时,银行就拒绝付款。或者表示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5、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开证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6、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

例如在海运单据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定为装运港。

7、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

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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