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保证金指的是什么?(共同海损是指)

共同海损保证金指的是什么?

共同海损保证金指的是在提货以前由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船方收到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据给保证金交付人。

对于共同海损保证金的收取,在各项理算规则及我国《海商法》中均有规定。《1974年约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保证金应以船东和保证金交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经双方认可的银行的特别账户。《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则规定,除各有关方另有协议者外,保证金应交由理算处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我国《海商法》也规定保证金应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此外,对保证金的使用,《约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规定由理算师决定。

当然,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责任。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数额,包括可能产生的利息,超过最后经理算确定的应付分摊金额,则应将余额退还给保证金收据持有人。如须补付差额,则应按海损保证书的规定支付。

收取保证金的做法,也不如收取担保函那样普遍,但对没有保险的货物,船东往往要求收货人提供保证金。这时保证金仅仅是对海损保证书中的根本保证所作的附属担保,只有在收货人不支付共同海损分摊时,保证金才被兑付。因此,保证金本身是一种现金担保,而不是最终确定的应付分摊金额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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