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都把远期汇票交予开证银行或其他付款银行以后,那么便要先行承兑,而不是像即期信用证那样立即就能收款,并且一定要等到汇票到期之后才会进行付款,这便是远期信用证付款。

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含下面两种形式的信用证:一个是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一个是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这是按照承兑人来进行分类的。相对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来讲,它的付款方为开证银行或其代理付款银行。通常状况下,在进行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之时,都是由出口地区的议付行来审核汇票和单据的,查看这两个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倘若符合,便交予开证银行或其他代理付款银行申请承兑、承兑以后,到了付款期限便要付款,之后再把单据留下且把汇票退回。

在汇票的有效期限里面,受益方或都议付行能凭借持承兑汇票在本地区域进行贴现。倘若无贴现市场,受益方可到承兑银行进行贴现,或者待汇票到期后再进行兑现。相对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来讲,它的远期汇票付款方便是开证方,且由开证方办理承兑。

但是,开证银行依然要履行承兑和到期付款的义务。此类信用证也是能够贴现的,只是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一些,因此一般情况下,受益方是不愿意接收商号承兑信用证的,他们更喜欢接受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品承兑远期信用都是能够制定利息条款的。相对开证方来讲,此乃资金融通的一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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