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与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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