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对出口的管理

1.对某些敏感性商品,规定限制或严格禁止其进出口,如某些化学制品.生物制品.军火等,需事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

2.除此外,法国对某些国家实施禁运,也就是限制其进出口贸易。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伊拉克,但同样针对象安哥拉、缅甸、利比里亚、利比亚及塞拉利昂这样的国家。每项贸易禁运都有其特殊性。

3.艺术品的出口需出示特殊的证明,例如,电影的出口需得到法电影中心的批准书方可放行。

4.农业食品的出口按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需出示“卫生检疫证明”。

5.对于可转化用于军事方面的高科技,包括产品和技术,海关对最终用户实施监管,防止这些军民两用技术被进口国用于军事目的。海关对敏感高科技产品施行的监管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第一.进口国须提交《国际进口证明》(CII),出口商凭此证明向法国外贸许可证局(SETICE: SERVICE DES TITRES DU COMMERCE EXTERIEUR)申请《出口许可证》。

第二.海关凭法国外贸许可证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货放行。

第三.一年后出口商须向法国外贸许可证局提交《商品用途检验证明》(CVL),证明进口国的最终用户符合要求。

对进口管理

海关对进口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征税.配额管理和原产地管理。

1.征税:海关对进口到欧盟统一大市场的第三国商品征收两大类税赋,一是关税,二是增值税;前面我们讲到,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统一了关税制度,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统一的税率。但是增值税各成员国间仍存在着很大差异,增值税是各国海关分别征收。

2.关税税率:欧盟成员国实行“共同关税税则”(TDC:TARIF DOUANIER COMMUN),在1993年1月1日以前,这种关税称为“共同对外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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