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

前言目前,集中审单模式已在全面展开,报关企业向海关传送的电子报关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为规范电子报关数据的填制,提高通关速度,现以天津海关审单处编写的《天津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为例,谈一下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供参考。

注意:该《规范》的编撰与刊印,目的在于指导报关人员规范填制电子报关数据,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此书作为法律依据将是无效的。由于目前电子报关程序尚在继续完善中,因此《规范》中有关内容如与海关新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海关新规定为准。

天津海关审单处一、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地区的每一份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除转关运输外,其应与进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进口分别为:01津关;02新港;03开发区;04东港;05塘办;06邮办;07机场;08保税区;09蓟县;10武清;20保税处核销补税。出口分别为:51津关;52新港;53开发区;54东港;55塘办;56邮办;57机场;58保税区;59蓟县;60武清。第三位年度,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根据本关区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发区、保税区、武清、蓟县海关注册的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通关,不得越区通关;上述区域性海关也不得越权验放口岸货物;、外地企业及上述四个分关以外注册企业应在新港、东港、塘办、机场、业务处通关;、天仁、燕京两条船不得在东港通关;4、经营及收货单位均为外地企业且海运拼箱不得在业务处通关。

二、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三、备案号 此项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该项与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征免性质、商品编号、品名、数量、币制、成交总价、原产地、目的地、征免规定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使用《登记手册》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不得为空。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该栏为空,其客供合同号应录入在第三十五项下。

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为《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指《登记手册》的设备转为投资设备等)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为《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的编号,出口报关单为《登记手册》编号。出口报关单有《征免税证明》的, 《征免税证明》号应录在备注栏内,审单处无需对其电子数据进行核注。

按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异地进出口的监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关全关区进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中期核注及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互为口岸的传输。凡进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关所辖口岸的,企业应向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由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资料传输并核发《登记手册》后,方可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由主管海关将变更后的合同资料传输到天津海关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对正在执行尚未核销的经天津口岸报关进出口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应向原备案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在办理有关备案资料传输手续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目前,除西藏地区外,其它地区均采用数据网络传输办法。

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所列货物名称笼统或归类有误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所列货品的审批单价与实际申报单价不符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该项业务在调入地海关办理手续。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合同协议号指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凭《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所填合同号必须与上述手册或证明所填合同号完全一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必须填写合同号,即应向海关提供的合同。

七、进口日期/出口日期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货物、保税仓库二次报关货物等无实际进出 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八、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除特殊情况外(船放、舱单未到或紧急物资),进口日期与申报日期必须符合正常逻辑,即进口日期应早于或等于申报日期,出口日期应晚于或等于申报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九、经营单位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为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代理方。

为便于核销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贸企业名称应录在备注栏内。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为其他公司作进出口代理。

十、企业编码本栏目应为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本栏目与第九项有直接关系,第十项录入时输入企业十位编码,而后自动生成第九项。企业十位编码,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三、四位是省辖市代码,第五位是市内经济区划代码,第六位是企业类型代码,第七至十位为顺序号。

十一、企业性质 本栏目填入经营单位的企业性质,分为国营、合资、合作、独资、集体等,与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必须一致。

十二、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该项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发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

江海运输为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铁路运输为运单号;汽车运输的,本栏目为空;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邮政运输为邮政包裹单号;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路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提单号为空,第16项为@加16位转关准单编号;空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直转天津的本栏目为空;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旅客携带货物应向货管现场报关的,本栏为海关扣留物品凭单编号或代保管物品凭单编号。

十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包括: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四、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该项进口时应为境内最终目的地代码,出口时为境内货源地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如实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五、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与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特殊运输方式,按如下原则填报: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为实际运输方式;.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应为其他,不为航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十六、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与运输方式, 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本栏目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的,应为船名及航次;

(2)汽车运输的,应为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的,应为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的,应为航班号以及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的,应为邮政包裹单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的,应为“@”+16位转关运输准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为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8)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本栏为空。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七、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 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该栏目应如实填写专业报关企业或自理、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十八、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指海关的监管方式,它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 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 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本栏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二项征免性质、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 接关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的审核要求:

少量低值辅料(既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 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应为“一般贸易”,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应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应与批准的贸易方式一致;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 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应为“进料余料结转”;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应与《登记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

十九、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不应为空。

二十、起运国/运抵国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该栏与第二十一项,四十一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 各类退运(复出)货物除外,起运国与原产国必须一致,运抵国与指 运港必须一致。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二十一、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与提单上的装货港必须一致。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与第二十项,四十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二十二、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与第三项备案号、十八项贸易方式、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接关系。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应为“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应为(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料件退运进出口(复出)、成品退运进出口货物应按《贸易方式 与征免性质逻辑对应关系》表选择填报;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二十三、纳税方式 纳税方式分为中央、地方两种,如实填报。

二十四、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主动三级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多个许可证的,分单填报。

二十五、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当地经贸部门的批文号或进口配额证号等。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共九位数。

二十六、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该栏按进、出口与运、保费具有逻辑对应关系。如:进口成交方式为FOB,则应有运、保费;为C&F,则应有保费;为CIF,则运、保费必须为空。出口成交方式为C&F,则应有运费。为CIF,则应有运、保费;为FOB,则运保费必须为空。如有按其它成交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则转换为CIF或FOB。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七、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八、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例如: 千分之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九、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客供辅料产品出口时按一般贸易填报,其进口客供辅料值应填报在出口报关单杂费栏内。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 /3。

三十、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3.挂衣箱,该项申报以舱单件数为准。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三十一.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如木箱、托盘、散装等。

三十二、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总重量之和。 本栏与第三十三项净重,四十二项数量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三十三、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与第三十二项毛重,四十二项数量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其数值必须小于等于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三十四、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尽可能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本栏目应填报商品所需之监管证件,许可证标记不在此栏填报,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也不在本栏目填报。

三十五、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填制以下内容:

报关必备的合同,发票,箱单等;出口应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编号;除联网核销的试点主管海关所批手册,本栏可录一本以上的异 地手册号中的其余号;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由于免表核销程序限制,报关单经营单位栏不能录受委托企业名而只能录在本栏);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备注”栏目。如出口报关单应填报“转至(自)XXXXXXXXXXXX号手册”;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如部委函件,特批,接收函等。 本栏目下部用于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三十六、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复出货物, 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八、商品编号三十九、附加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该两项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四项许可证号、三十七项品名、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接关联。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及时修改《登记手册》并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征免税证明》、各种监管证件上如涉及商品编号,应以实际进口时海关审定商品编码为准。对于经海关总署、主管海关预归类的商品,以海关核发之预归类书为准。 因报关单39项附加号涉及商品要证与否、按暂定税率与否等问题,所以一律按实际进口商品真实状态填报,如确属年度减免的暂定税率商品,品名后加括号注明暂定税率商品,否则一律从严掌握。(详见《税则归类总规则》) 三十七、商品名称四十、规格型号 此两项与第三项备案号、五项合同号、二十四项许可证号、三十八及三十九项税号相关联。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其中第三十七项商品名称填制时应注意规范申报品名,第四十项规格型号必要时要加注原文,其品牌应同品名一起申报在第三十七项。(原则上不准出现诸如“LM轴”、“IC”、“PC”、“OL钢”之类中外文混杂的所谓专业术语)。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旧机电产品一定要求在品名中加“旧”字体现清楚,此类商品的监管证件严格执行国经贸机[1997]877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99]外经贸机电第10号文件规定;对于特殊商品,填写原则以电子单据上对商品有技术性清晰说明为准。现对此类商品分类说明如下:

(1)品牌应与商品名称同时申报的商品有复合木地板、成品鞋、成衣、箱包、润滑油、火柴、汽车整车及零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设备、各类仪器仪表等。

(2)除品牌外还必须报清规格型号的商品有:纸张(克重);木板材(长、宽、厚);酒(产地、年份、加工程度);乳清粉(含量);可可脂(含量);纺织面料(幅宽);纺织纤维(成分);成衣(材质);润滑油(组份);钢材(长、宽、厚、工艺);塑料原料(成分);整车(排气量、规格号);车零件(规格号);计算机及配件(详细型号);显示器及监示器(尺寸);通讯设备(详细型号);医疗仪器(型号)。 注意散件与零件、附件的区别。除跟随整机进口时可报零件外,单独进口申报时严格遵循税则列名优先的原则,对具体列名商品、国标通用件一律按详细品名申报,而“零件”、“附件”之类名称所包括商品则仅限于专用件、无列名件,总之应为不能归入其他税号的商品。

四十一、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该栏与第二十项、二十一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 原产国认定严格按照(86)署税字第1218号要示执行。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原产地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四十二、数量四十三、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此两项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四项许可证号、三十二项毛重、三十三项净重有直接关系。 实际数量包括常规数量、法定计量,与常用计量单位与法定主题单位相对应。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四十四、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按申报日国家法定外汇牌价转换后填报。

四十五、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该项与第四十六项总价、四十二项数量有直接关系,单价的生成以第一计量单位为准。

四十六、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本项与第四十五项单价原则上有联带关系,但此二栏目并不联动, 如果某商品由海关予以估价,则应修改总价而保持原申报单价不变。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七、用途(进口)/生产厂家(出口)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四十八、征免规定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项与第十八项贸易方式、二十二项征免性质、十九项征税比、三项备案号有直接关系。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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