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免税品经营的管理规定

(一)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同意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二)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三)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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