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的主要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过程中,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当使用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时,除特殊情况(《审价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一般应履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具体如下:

(一)价格质疑程序

1.价格质疑的适用情况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履行该程序,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

2.《价格质疑通知书》的送达及反馈

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采用挂号信邮寄、公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不用价格质疑的情况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填写《进出口货物实施简易审价程序申请书》,审价人员据此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

(1)同一合同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二)价格磋商程序

1.价格磋商的定义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2.书面通知

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3.《价格磋商通知书》的送达

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采用挂号信邮寄、公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4.价格磋商的主要内容:

(1)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

(2)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

(3)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有关的所有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

(4)其他需要磋商的与进出口货物价格相关的内容。

5.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

审价人员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并由磋商双方签字确认。履行价格磋商程序时,前来磋商的人员应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在《价格磋商记录表》上加盖公章。

6.不需价格磋商的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填写《进出口货物实施简易审价程序申请书》,审价人员据此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直接估价: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海关环节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7.鉴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特殊性,审价人员在审查确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时,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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