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运提单?主要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的英文名是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

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是最重要的信用证交单文件之一。

主要作用如下:

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主要载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运送过程中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免责事项。

二、是承运人承认按提单所记载情况收到货物的收据。

三、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或船长要求交付货物。

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均由承运人确定。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填写空白提单一式若干份。

主要内容有: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货地和卸货地,船名,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和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正本提单一式若干份,每份都应载明签发的日期、地点、份数并签字。承运人在目的港按其中一份交付货物后,其余提单均即无效。

按记载收货人情况分类:

一、记名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应向其交付货物的收货人;除因债务关系按照法定执行程序转移外,这种提单不可转让。

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内注明指示人(银行或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承运人应向指示人指示的受让人交付货物。如提单未注明指示人,承运人则应根据托运人的指示交货。这种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可以转让。这种提单目前被广泛使用。

三、不记名提单: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未注明收货人,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此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按货物装船情况分类:

一、已装船提单:货物已实际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二、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已掌管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提单。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应将收货待运提单退还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船名和装船日期,收货待运提单即应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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