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一般都是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质,所以政府在审批该经营许可证时也手续繁琐、复杂。在深圳地区,像宝安、龙岗、龙华等地区,由于类似工厂聚集,所以这些地区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起来也是更复杂。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

其他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如下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2、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及租赁协议(复制件)。

3、没有也不租赁仓库等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在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后,前往发证机关提交材料进行申请,无论是否受理,发证机关都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通知,等待发证机关受理后,接受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现场考察,一切没有问题后,发证机关将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注意: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另外《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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