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的EMC相关法规要求

世界各地的EMC相关法规要求

世界各地对 EMC 电磁兼容都有法规层面的要求:

中国有 3C 认证,欧盟有 CE 认证,美国有 FCC 认证,日本有 VCCI 认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有 C-tick 认证。

其中,中国、美国、日本只考虑EMI电磁骚扰,欧盟是EMI和EMS都考虑,这就是为什么出口欧盟国家的涉及EMC产品既要考虑EMI,也要做EMS实验缘故。

欧盟CE-EMC指令产生背景: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通过EMC认证,加贴CE认证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

为了调合欧洲联盟各会员国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会员国间关于电磁兼容性相关法律之调合—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简称EMC指令),其后经92/31/EEC,93/68/EEC,2004/108/EC三次修订。现欧盟目前执行EMC指令为2014/30/EU,我们所进行的CE-EMC测试均是在该指令要求范围内执行。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2014/30/EU,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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