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于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所指定的装货码头,按照该港惯常办法履行船边交货,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已在船边交货。
3.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买方一切协助,以使取得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上述费用,包括因办理船边交货手续而发生的费用。
5.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6.支付因办理船边交货所需的一切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7.自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在指定轮船的船边交货。
8.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不包括提单和/或领事签证单据)签发的关于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
文章由外贸人网站整理分享,仅供参考自学,若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