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书注意事项

1、 关于备案分类区别对待的问题。

对室内装修装饰用化工危险品,不同组分、型号、品牌的品种必须分别备案;对非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如汽车用油漆),同一品牌同一类别同一组分的化工危险品才可以合并申请备案(由备案机构审定后合并备案),在申请时注明非室内装修装饰用及此类编码涵盖的进口化工危险品品种范围。

由进口化工危险品生产商备案的,可以提供给购买商使用,但必须使用原件(留复印件存档),或复印件经备案机构确认,并加盖备案机构的公章。

关于进口化工危险品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备案受理:

(1)检验检疫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并发出《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相关资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2)备案申请人在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上海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化矿实验室(以下简称工业品中心化矿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和留样等要求,化工危险品专项检测的样品量:2份/每份1公升。

3、专项检测:15个工作日内

4、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化工危险品性能时,应对进口化工危险品重新申请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涂改、伪造《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书》;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5、进口检验:

(1)进口化工危险品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已经备案的化工危险品,应同时

提交《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2)入境口岸或转关到辖区的分支局受理报检后,按照以下规定对已经备案的进口化工危险品实施检验:

逐批核查货物与《进口化工危险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对已经备案的进口化工危险品实施抽查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工危险品,受理报检的分支局,参照GB 3186-82(89)逐批进行抽样,送工业品中心化矿实验室检测,受理报检的分支局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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