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1步: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上海海关所辖各隶属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上海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

1)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2)代理人代理权限;

3)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

4)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复议申请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名称;

2)申请人概况;

3)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行政复议具体请求、复议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附材料清单。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2步:复议申请的受理

上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即上海海关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3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上海海关法规处作为上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 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法规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4步: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上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5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上海海关可以自行或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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