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的方法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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