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亦有人称之为“备付信用证”是一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常见的金融工具最初源自美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解释说:“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担保的一个类别,通常与商业票据的发行相联系。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者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一是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者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二是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三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由此可见,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的行为与传统的商业信用证不同点在于,它并不需要银行进行实际的融资,仅当申请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要银行承担债务责任。”

简而言之,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然而,它与传统上的银行保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明令禁止银行对外开出保函。

从历史上看,早在1879年,美国的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均已禁止美国的银行为其客户的商业行为提供担保,即明令禁止银行不能为客户开立保函――不能为客户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如此规定,是因为银行毕竟是一个负债经营企业,以广大储户的资金(资产)为依托去开立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将产生极大的操作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并极易引发银行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的严重后果。

善于金融创新的美国银行家绕开法规的限制,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用客户自筹保证金作押委托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今天在国际金融领域里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一种广受欢迎的融资担保工具。

备用信用证按用途分以下几种:

一、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二、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出现并广泛应用,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大规模吸引外资的时期。

当时,许多港澳台等外资企业老板来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其中又以“三来一补”的中小企业居多。

这些工厂的厂房是租来的,机器因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不许转让与抵押(以防走私逃税)。

此时,这类小工厂若急需流动资金而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几乎没有任何可用做抵押的资产;而中国的银行对这些初来乍到的、陌生的、没有任何信誉记录的企业,也断不可贸然发放信用贷款。

于是,这些急需资金的外企老板回国找到其境外的往来银行筹措资金,境外银行开出的一张小小的备用信用证,使他们很快便从当地的银行贷到了急需的款项。

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是境外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信用额度甚至不动产向境外的银行作押,然后境外的银行依从约定向境内银行开出一张一定金额、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凭此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

这个貌似简单的融资过程,在中国的金融实践中却生发出多种意想不到的波折与结果。比如,备用信用证融资成了海外“热钱”进入国内的便捷通道。其操作过程如上所述,只不过是境内外企业从一开始谋划该笔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境外融资操作时,便已决定到期不归还境内银行发放的贷款了。

于是一笔急于进入国内的“热钱”,便由境外公司通过境外及境内银行的备用信用证输送给了境内公司。

此类情形在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方面尤为突出,即境外公司押给境外银行的是美元、港币等外币,而境内银行凭此(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发放给境内企业的贷款则是人民币。结果是境内企业拿到这笔“借贷”而来的“热钱”时,省去了结汇的步骤。

业内人士戏称,备用信用证为“热钱”进入国内的“绿色通道”。

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银行担保付款的特殊融资功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国内吸引外资的高潮中,成了众人相争的“香饽饽”。

当时,许多资金掮客凭多张不同版本的备用信用证,与当地患上“投资饥渴症”的诸多机构搞“合资经营”,向国内银行借款来搞开发、上项目。

但是,这些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有的竟是一些位于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闻所未闻的小银行,甚至还发生了国内银行向这些境外银行索款时遭到拒付的案例。

因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等国内银行均发文要求其下属分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严格审核境外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的资格,要求开证行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的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

但这仍不能杜绝问题发生。

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资金掮客的欺诈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这一事件,成为那段亢奋与躁动年代的“巅峰之作”。

针对开出备用信用证融资引发的如此乱象,中国金融监管当局曾连续发文,封杀该类金融产品。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

此后,中国各大银行纷纷发文,严令属下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

由是,曾在中国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大潮中喧嚣一时的备用信用证归于沉寂。

2008年10月,金融海啸泛滥,业务上冒进的数十家在华外资银行的贷存比普遍超标,有的甚至高达500%。

与此同时,出于对境外欧美银行倒闭潮蔓延的恐惧,境内中资银行几乎在一夜之间停止了向在华外资银行拆出资金。在华外资银行资金头寸告急,面临流动性枯竭的金融风险。

于是,中国央行通过与相关数国(地区)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商,采取了纾困措施。

首先,让在华外资银行的境外母行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本、外币)、黄金、债券或相关的其他经认可的金融资产质押给所在母国(地区)的央行,该境外央行据此向中国央行开出一张美元金额达数以亿计的备用信用证,中国央行再凭此证向在华急需资金救援的相关的外资银行发放巨额借款,尤其是十亿、百亿的人民币的借款。

这一举动,及时化解了多家陷于资金链断裂的在华外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这一举动,是可计入国际金融史的精彩一笔,也体现了备用信用证这一金融工具的价值。

事实上,在今天,这一工具亦可助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与收购。

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以高达21316亿美元位居全球首位,比屈居第二的、在世界各地有大量海外投资的日本的10192亿美元外储高出了1.1倍。

2008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剔除金融业投资)为407亿美元(若含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余额则为1694亿美元),与2002年只有1.43亿美元比较,其间增幅高达284倍,可以用暴增来形容。

近期的金融政策、外汇法规,也在为中国经济布局的全球性、国际化而绸缪在先,为国内资金的外流开闸放水。

今年7月15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该文件的第11条即列明“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

如果结合该局此前5月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考虑,这三个月内连发的三份文件都在从不同的角度与途径表达着同一层意思,即中国的外汇管制正在由“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均衡管理”。

而这一切,也与中央做出的“利用中国丰厚的外汇储备协助内地企业走出国门”的战略部署相吻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今年7月20日北京召开的第十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一字一顿地向外宣布:“我国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外汇储备运用与企业走出去结合起来,把对外投资与商品出口结合起来。”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是一种资金的流动,除了中国的金融政策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机构的有效配合,金融工具的恰到好处地运用则尤为关键。

由于备用信用证广泛运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清偿、融资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结算等多个领域,惯于“师夷长技”“洋为中用”的中国银行家们,有望在中央“走出去”的战略决策中力推备用信用证。

从中国目前企业走向海外投资的几种模式看,备用信用证可堪称进退有据、担当重任。

首先,从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看,如中铝收购力拓、五矿收购OZ矿业、华菱收购FMG等,前期谈判甚至签约阶段并不需要携现金支票前往,而是让交易对手对你的资金实力有所了解,此刻一张履约备用信用证则是最好的责任保证了。即便是收购案发生变数,该备用信用证亦不过是“备而不用”、自动失效而已。

其次,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中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生产能力,而近年来中国的劳务输出渐由零散的输出劳工,转变为以企业法人为主去境外承包工程,因此,在参与世界各地工程投标时,携一张投标备用信用证是再好不过的了。

第三,如中国企业在海外设厂生产,急需流动资金维持生产、开拓市场,则可凭中国的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在当地银行融资。此刻,中国是把国内企业的信用状况带到海外去使用了。

简而言之,当中国的企业在海外进行一笔商业交易又不必立即付款、寻求一笔贷款融资却又匮乏抵押担保时,出示中国大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实力的象征和信誉的保证,它能有效地促进一笔交易的成功,它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不可或缺的金融利器。

作者为上海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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