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或制造。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对于完全在一国(地区)获得的产品,如农产品或矿产品,各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基本一致,即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为“完全获得标准”(Wholly Obtained Standard)。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产品,各国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Standard)。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或称增值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等)、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所得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某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一)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这些货物指:

(1)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2,)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4)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

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各有不同,部分贸易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 的非成员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FOB价)的55%,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即孟加拉国)的产品的以上比例不超过6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的总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或者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任一东盟成员国的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成分不低于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40%。

(3)港澳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在港澳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在港澳生产或获得产品FOB价的比例应不低于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4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ECSA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使用非台湾地区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该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为标准。< p>

4.制造NTT序标准

制造加工工序,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5.其他标准

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1)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2)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3)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则各有不同,部分贸易协定的直接运输规则如下: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运输规则是指:——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由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作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这3个条件。

(2)《(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运输规则是指:

该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没有经过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作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3)香港CEPA项下的香港原产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不能从香港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转运。

(4)《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运输规则是指:

申报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注: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作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5)ECFA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该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从台湾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大陆,途中未经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货物经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外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不论是否在第三方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临时储存(注:货物进入第三方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货物在该第三方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的处理外,货物在该第三方未经其他处理;

——该货物在第三方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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