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详细介绍,1039出口报关政策解读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海关视角

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税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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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要求有哪些?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是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1号):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且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市场经营户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相关职责有哪些?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1.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2.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二是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1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市场采购贸易的增值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市场经营户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市场经营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可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需进行单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注:上述资料整理来自“海关总署”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文章整理来源于:海关律师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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