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也称出口托收,是银行根据出口方的要求,委托进口方银行向付款人(即进口方)提示凭以付款的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客户(出口商)将出口商业单据连同其签发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委托银行代其从境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业务。出口托收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按照放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跟单托收的作用:

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其提交的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通过国外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用于满足国际贸易结算需求。较汇款方式而言,有一定付款保证,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

跟单托收的特色:

1.费用低廉。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企业节约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2.简便易行。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3.风险较小。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与赊销方式相比,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小。

跟单托收适用客户:

1.出口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

2.当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出口商宜选择D/P方式当处于买方市场、且进口商要求给予融资便利时,出口商可选择D/A方式。

跟单托收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有进出口经营权。

跟单托收需要提交的资料

1.您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托收时应提交:托收委托书、跟单托收的全套单据;

2.如您系首次委托业务,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进出口业务的营业许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跟单托收业务流程:

1.出口商备货发运后,将有关单据提交银行办理托收。

2.银行将托收单据寄至国外代收行进行索汇。

3.国外代收行收到单据后提示给进口商。

4.进口商到期通过代收行向银行付款,银行向出口商解付。

跟单托收注意事项:

1.进口商拒付或拒绝承兑时,您最好及时授权托收行,协助安排货物;

2.在D/A方式下,您实际上延长了进口商付款的时间,建议您在制定价格时考虑利息等相关成本。

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出口跟单托收

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和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理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银行),并指示其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

1、银行代理客户要求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收取出口款项;

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3、货款是否能收汇全凭国外客户付款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4、银行在收到国外款项后,将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或转账手续。

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如未注明,按付款交单处理。

2、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行),但如与该指定银行无代理关系,或客户未指定代收行,银行有权代客户选择国外代收行。

3、如银行收到代收行关于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并通知客户后,客户60天内不作答复的,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通知书60天后退单。

4、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办理。

进口跟单托收

银行受出口商委托,以出口商提交的债权凭证和商业票据,通过其国外代理行或海外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以实现资金划拨的业务。出口托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形式。

业务特点:

1.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操作简单,方便易行;

2.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您节约费用、控制成本;

3.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与赊销方式相比,您承担的风险较小。

适宜情况:

1.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小额支付;

2.在国内不能兑换的外币现钞(含残币);

3.外汇支票、本票,国外债券、存单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业务;

4.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如寄送样品、软件等高科技产品交易、时令性商品交易,以及服务、技术转让等无形贸易。

注意事项:

1.光票托收适用于各类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票据及有价凭证托收;

2.托收票据的标价货币一般应为可兑换货币;

3.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难以办理托收;

4.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易存在伪造、变造等欺诈风险,您应注意防范;

5.陌生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易发生欺诈行为;

6.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易发生欺诈行为。

跟单托收基本核算程序

1.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该基本程序分述如下:

(1)出口商装运商品上船:指出口商按合同的要求装运商品上船。

(2)开出即期汇票办理托收:指出口商开出即期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行办理托收。

(3)向代收行邮寄即期汇票及货运单据:指托收行将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邮寄给代收行。

(4)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指代收行收到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5)进口商付款赎单:指进口商付清款项,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6)汇交托收行已收妥的款项:指代收行收取款项后,将款项汇交托收行。

(7)通知款项收妥入账: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款项收妥入账。

2.跟单托收远期付款交单的基本程序,该基本程序分述如下:

(1)出口商装运商品上船:指出口商按合同的要求装运商品上船。

(2)开出远期汇票办理托收:指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行办理托收。

(3)向代收行邮寄远期汇票及货运单据:指托收行将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邮寄给代收行。

(4)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承兑:指代收行收到远期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后向进口商提示承兑。

(5)进口商承兑汇票:指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全套货运单据。

(6)到期日进口商付款赎单:指汇票到期日进口商付清票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7)汇交已收妥的款项:指代收行收取款项后向托收行汇交已收妥的款项。

(8)通知款项收妥人账: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款项已收妥入账。

3.跟单托收承兑交单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该基本程序分述如下:

(1)出口商装运商品上船:指出口商按合同的要求装运商品上船。

(2)开出远期汇票办理托收:指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行办理托收。

(3)向代收行邮寄远期汇票及货运单据:指托收行将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邮寄给代收行。

(4)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承兑:指代收行收到远期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向进口商提示承兑。

(5)进口商承兑汇票取得货运单据:指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代收行仍保留汇票。

(6)到期日进口商付清款项:指汇票到期,代收行提示付款,进口商付清款项。

(7)汇交已收妥的款项:指代收行向托收行汇交已收妥的款项。

(8)通知款项收妥人账: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款项已收妥入账。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缺程度

1、优点:“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迅速。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来说,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

在国际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有时在接到托收业务和代收业务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的融通,然而此一做法的融资显然已经超越了银行托收业务的范围。

“托收业务”费用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指和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作为“托收结汇”的进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或者“承兑后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

(A)、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B)、商品行情发生变化,例如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

(C)、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

(D)、当然,也不排除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蓄意欺骗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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