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海关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宗旨是确保一切出入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监督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

  监管介绍

  监督作为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之一,不仅是通过备案、检查、放行和后续管理来监督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活动,而且还执行或监督其他国家外贸管理制度的实施。作为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等,以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利益。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可以分为三个体系:运输监管、货物监管和货物监管。每个系统都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化管理程序和方法。

  法规依据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由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实施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制度。是海关监督检查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海关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有效措施。然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如何控制和缩小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体系融入国际惯例、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2.商检制度

  商检制度是指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损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此外,商检部门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对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环境保护状况的评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部门。本机构制定、调整、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包括4113种编码商品。

  我国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法定检验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检验。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进出口商品均为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构延期申报单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办理。海关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报关单上的印章验放货物。

  3.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病、昆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声誉,国家规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凡采取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口货物,不论贸易方式如何,均应在入境前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申报检疫。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海关申报前,应当签发检疫放行单或者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

  动物使用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盛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从动植物检疫区出境的运输工具。例如:

  1、动物:畜禽、动物、蛇、鱼、虾、蟹、贝类、蚕、蜂等。

  2、动物产品:生皮、毛、肉、器官、油脂、蛋、血、精、胚、骨、蹄、角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米、棉、油、麻、烟、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村、木材、饲料等。

  4.药品检验制度

  药品检验是国家为防止假药和不合格药品非法流入中国而建立的对进口药品(含药材)进行检验的制度。中国实行进口药品注册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批准文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必须持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进港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海关凭药品检验所进口货物和已验报关单印章放行。

  对进口血液制品,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制。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报卫生部批准。进口时,由口岸药品检验所审核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检验后放行。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精神药物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单位经营。进出口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并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和《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核发。

  食品检验系统

  食品检验是指按照中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的制度。

  进口时,国境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海关凭边境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放行。

  濒危物种管理系统

  濒危物种管理是指濒危和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所有物种。长期以来,随着人类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许多野生动植物正以更快的速度灭绝,变得珍贵稀有。一旦自然生态失衡,就会危及人类自身。为此,国际上对濒危物种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在中国,有识之士继续呼吁结束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滥杀滥猎。中国现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还出台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等多项法律法规。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旨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规定,进出口受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限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局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允许迪丰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检验和发放。出口含珍稀野生植物的中成药和出口痢疾的,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局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文物管理制度

  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有些文物甚至具有保守城市的价值。因此,各国纷纷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文物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外运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出境入境、出境展览、合作研究、国家批准的其他临时入境、出境文物等需要出入境的境外机构和参观者人员携带、寄送、邮寄的其他文物;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文物名录和照片,核对出境证件后的正确情况;届时将文物带回国家,按照清单和照片进行复查;海关凭出境证件开具临时出境货物。出口文物或者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经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报关前进行鉴定,海关应当凭消防涂料标志或者部门颁发的文物出口许可证放行文物。国家对需要在国外鉴定的文物种类作出了规定。一些地方设立了文物鉴定站,负责该工具的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此外,用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应在报关时提交查验。

  金银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金银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生产、发放的金银产品出口许可证,必须报海关查验放行。

  加工出口制成品需要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原材料,进口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进口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便于出口时审核发证。

  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入境人员出入境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向银行申请“携带卡”或者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应当予以批准。凭批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进口废物管理制度

  进口废物,俗称“外来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等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和废物,包括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世界上有23项危险废物管理项目。

  据估计,全球每年产生的垃圾达100亿吨,危险废物超过3亿吨。这些废物和废物大多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危险废物和废物的跨国转移。一些发达国家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工业和生产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中国也成了此次转移的受害者。

  1990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检局联合发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禁止在中国境内外倾倒、堆放和处置废物。限制进口可作为原材料的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可作为原材料的废物的九类废物,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其他废物严格进口禁止。

  《暂行规定》还严格规定了可作为原材料的废物的进口申请和审批程序,落实了环境保护风险责任。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商检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废物,海关依法责令退还,并处罚款。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废物或者进口废物为原料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面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蔓延,许多国家的海关都采取了保护措施,相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行动。1985年,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国内立法示范法》,授权海关实施商标和版权保护。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最终形成trips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1995年国务院令第179号发布的,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海关权限和义务、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申请、担保、查处等8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1。保护范围:中国法律保护的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法律依据:凡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一律禁止进出口,体现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保护和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4。申请保护:除扣留侵权货物外,原则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要求海关采取保护行动。担保:申请人要求海关扣留进出口货物时,应提供相当于进出口货物到岸价或离岸价的担保,以防出现任何原因。6、处罚:海关可没收侵权货物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监管分类

  总述

  根据监管物件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式与方法。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 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 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 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一般贸易监管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主要有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海关对其的监管也是由此四个环节展开。

  (一)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 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进出境货物的口岸或关境,采用电子资料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海关以申报资料(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对照报关进行审核。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资料和纸质 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二)配合查验

  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海关编码、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通过实际核查,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查验的实施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执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执行的。海关查验的方法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查验的操作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查验,查验结束后,海关查验人员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现场人员签名确认,查验过程如因查验人员的责任发生损坏,属海关赔偿范围的,海关依法赔偿。

  (三)缴纳税费

  货物经过申报、查验环节后,海关核对电脑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或通过网路进行电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申报资料及相关单证,并且货物通过上述申报、查验、征税环节后,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现场旅行的决定后,通过电脑将资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关放行通知书,提取或装运货物。

  加工贸易监管

  外资企业主要以加工贸易的方式经营。海关以往的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往往只是针对特定时期的某一种贸易方式或某一项业务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统的、全面的监管规 章。另外,多数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制定的立法环境、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有些规定出现不适应状况。针对上述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 物监管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对以往规定进行了整合与规范,并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实行保税监管制度。从1995年开始,海关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国家关税的税收, 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对海关要求企业提交担保的范围、方式已有原则性规定,因此,新的《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 规定了担保适用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担保的解除条件。

  核查是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明确了海关“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关对企业进行勘验、核查的权力,规定海关根据监管需 要,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还应与企业管理密切联系,关注的重点从货物转到企业与货物并重,重点放在企业自 管。要求加工贸易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按规定设置并向海关报送有关帐簿、报表和其他单证。

  另外,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管、海关监管、地方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等工作,中国海关海关实行联网监 管。来自海关总署的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海关共对2,290家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了联网监管,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已占中国全部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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