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有一部分是政府的担保,一部分是银行担保业务。

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有哪些?

1、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脱胎于担保的一般法律制度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政策性银行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政府的担保,一部分是银行担保业务。

日本政策性银行法把担保制度归入财务会计章一并规定。

1946年日本政府曾以《第24号法》颁布“限制对公司提供财政援助法”,当中有政府不得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

1953年《第51号法》“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引进外资的特别措施法”中,又规定了政府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担保。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规定,“政府可以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发行的银行债券提供担保。”

但在法律规定中有所限制,“政府是在预算规定的金额内,为国际协力银行发行银行债券而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既保证了适用准据法的合法性,同时也表明了政府担保的范围,不是无限制的,而是与经过国会审批的预算范围相同,超过预算范围的政府担保是不允许的。因此,对于政府担保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时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除政府担保外,各国还立法规定政策性银行的担保业务制度,即指政策性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政策意图的贷款提供还款保证。这类担保业务有助于改善借款人的融资地位和条件,并能刺激、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贷款额度,以满足政策性的融资目标。

2、中国政策性银行担保体制

担保制度在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中地位特殊,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银行的特质。

政策性银行本身不创造信用,其融资(负债)要靠国家主权的担保来保证。

我国在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时也必须制定担保制度。政策性银行业务担保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经营管理制度框架内加以规定,政府的担保制度必须单设。

当然,政府担保的范围还可以包括政策性银行签订的定息远期合约或期权、获得的其他贷款以及明确担保的给予第三方的贷款等。在法律制度规定中是否对担保条件加以限制,有必要考虑。

我国政府提供担保的条件,是政策性银行必须依照法定批准程序发行的银行债券而产生的债务。

除此以外,政府不予担保。

除了政府担保外,政策性银行业务担保制度,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中有规定:“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但单项责任金额超过250万美元或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须报财政部批准”‘进一步讲,政策性银行担保业务,适用《物权法》中担保制度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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