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条款是什么(包装条款英文)

包装条款是什么

包装条款是什么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是指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包装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包装的费用计人成本之中。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

包装条款的签订

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对包装条款一经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在我国外贸合同中,常常对合同包装条款的签订不够重视,以”习惯出口包装”或”习惯包装”这种用语加以约定的做法,往往在日后履行合同时容易产生争议。

由于商品的品种、商品的特性不一,运输方法以及运输距离又不相同,包装条款的内容及繁简也不尽相同。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应按合同中订立的内容进行包装,若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应按同种商品的惯常的方式进行包装。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规定即是违反了包装条款,买方可以拒收货物。

运输包装的方式与包装用料、辅料由不同商品的特性决定。与运输包装有关的内容,如费用、包装标志以及包装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等有时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包装方式

箱(Case)。凡价值较高,容易受损的货物一般用箱装。箱可以分为木箱、夹板箱和钙塑箱,以供具有不同特点的商品选择使用。为解决木材资源和便于处理废弃包装物,目前趋向以纸箱取代木箱。有些贵重商品目前仍在使用金属箱。箱内一般衬用防潮纸或塑料薄膜,有时则衬用锌箔(ZInclined)或锡箔(Tinlined)。箱外通常包有打包铁皮或捆有塑料带。

包(Bale)。凡可紧压且品质不受损害的货物,常见的有棉布或麻布,可以机压打包。包外用铁皮打包或塑料带扎紧。

桶(Drum;Barrel)。液体、半液体以及粉状货物可用桶装。制桶的材料与箱的材料类似,有木材、夹板、纸板、铁皮、塑料等。

袋(Bag)。一些农产品和化学原料常用袋装。袋的制作材料通常是棉制、麻制的物质。有时也用纸制和塑料的材料。为加强包装牢度,经常采用纸塑复合、多层塑料复合和编织袋。

集装箱(container)。目前,不少商品可直接装人集装箱进行运输,例如:机器设备。

此外,还有篓、坛、罐等包装方式。

(2)包装的垫料及辅料

运输包装使用的衬垫物(Filling and Lining Materials)是包装条款应该包含的内容,不容忽视。衬垫物的作用是防震、防摔、防潮、防锈等。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在进出口贸易中应该注意,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类物品作衬垫物。有些进口国家不准用稻草、干草、棉絮等物品作衬垫物。

(3)包装标志

为了在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和计数,常常在运输包装上刷制一定的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有时也会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包装标志分两种:一种为运输标志,另一种为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运输标志。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习惯上称为”唛头”或”唛”。唛头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

A.收货人及/或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代号和简单的几何图形(有时不用几何图形);

B.目的港(地)名称;

C.件号,一般每件货物上应刷有表示顺序的件号。在实际业务中,经常既刷顺序件号又刷总件号,有的仅刷统号(例如NOS.1一100,每件包装上均刷此统号)。有的运输标志还按照买方的要求列入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或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指示性、警告性标志。在外包装上,除唛头外,根据商品的性质还刷上一些指示性和警告性的标志(IndicativEANdWarningMarks),目的是提醒搬运人员和开箱、拆包人员注意,以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指示性、警告性标志经常使用文字说明,例如:

关于货物性质方面的标志。有”有毒品”(Poison)、”爆炸物”(Explosive)、”易燃物品”(Inflam able)等。

关于操作方面的标志。”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请勿用钩”(Use no hook)、”此端向上”(This side up)、”保持干燥”(Keep dry)等。

为了避免因各国文字不同而造成的识别文字标识的困难,指示性、警告性标志还用简单、醒目、易懂的图样以弥补文字标志的不足。

(4)包装的内容量

包装的内容量是指每一个包件内所装货物的数量。如有数量搭配、颜色搭配和尺寸搭配等还必须在包装条款中写明。

(5)履行包装条款时的风险及对策

在磋商和订立包装条款时,因当事人的疏忽或规定不明,在包装方式或包装费用等问题上很容易引起法律解释的分歧、引起交货困难或延期、造成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之后货损、货差的责任分歧。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尽可能不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 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Customary Parking)等术语,避免双方对上述术语内涵存在法律解释分歧。

明确买方所需特殊包装的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一般的运输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之内,对于买方要求特殊包装的,超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买方负责,如果合同中不作明确规定,容易引起争议。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包装条款必须订明费用由谁负担。

谨慎采用中性包装术语。近年来,国际上限制使用中性包装术语。

在国外客户提供销售包装的出口业务中,合同包装条款必须规定提供销售包装的时间、运送方式、运送费用、运达时间,以及由于延误运达致使卖方无法交货或延期交货的责任。

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运输标志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订明卖方提出唛头式样及内容的时限,以及如果收不到买方提出的唛头,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唛头式样,以免延误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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