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收款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安全合法

外贸收款在近期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而1039市场采购贸易、代收外汇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想要安全合法操作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今天达济外综小编和大家谈是纯属个人观点,诸多不对的地方还望大家批评指正,废话不多说下面我们直入正题。

市场采购贸易作为一种外贸新业态,规模连续大幅度增长,但市场采购贸易收汇率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管层。而另一方面随着外汇监管的加强,很多小微出口企业却为了如何正规收汇的问题而头痛。

2019-1-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18年下半年,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发布了四次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通报对象涉及银行、支付机构、企业、个人,可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之大。

再结合近两年各大银行对离岸账户的清理,香港银行账户的关户潮,很多外贸从业人员都意识到不正规收汇问题的严重性。以往外贸实践中,收汇方式五花八门,有用现金交易的,有用香港账户或者离岸账户收汇的,也有找贸易公司或者货代公司代收的,甚至还有不少通过地下钱庄通道的,这也是市场采购贸易收汇率低的原因之一。还有部分跨境电商客户,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却通过跨境电商方式收汇。而随着监管的加强,还有大数据的威力,不正规的通道越来越少,非法收汇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监管力度的加强,对于成熟规范的一般外贸收款,影响甚少。但是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小微企业,以往可能多采用买单出口(买单出口看似也是代理出口,但与代理出口最大的区别的无法对应收汇),或者之前的旅游贸易出口,都是无法合理收汇的。

而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可以规范出口,合理收汇,但是由于处于试点开始阶段,政策不为人熟知,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收汇的企业并不多,市场采购贸易收汇率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管层。

市场采购贸易是为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而创制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为小商品便捷出口国际市场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同时外汇结算的创新也为小微企业出口收汇提供一个合法的通道。市场采购贸易在外汇监管上,属于”合法代收外汇“,允许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供货商户直接收结外汇。

省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关于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来代收外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而在义乌,除了外贸代理商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收汇,采购商同样可以收汇。但目前,该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只在义乌一地试行。

也就是说,市场采购贸易的三个基本参与方,个体工商户、外贸代理商、境外采购商,均可以开始市场采购贸易收汇。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种收汇方式的异同。

个体工商户收汇,最大的好处就是安全,不需要通过第三方账户。同时直接个人账户收结汇,不存在公转私的问题,私账的使用符合市场采购现状。但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存在很多限制。很多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不支持付汇到个人结算账户。简单来说,就是你能收,但别人不能付。另外就是个体工商户收汇,需要个体工商户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提供相关的资料去银行收汇,后续还可能要面对监管层的外汇核查。

境外采购商收汇,应该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的又一创新。但个人认为,这种外汇结算方式,是非常符合义乌市场采购的现状。市场采购贸易多为现货交易,小批量、多批次,多而散,价格及数量采购前都无法确定,所以需要先采购再出口。这种小而散的现货交易,一笔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对应的可能是几个甚至几十个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而且大多数是现金交易。目前,常驻义乌采购的外商1.5万人,每年进出义乌的外商50万人次。但是这些采购的现金从何而来?肯定也是需要一个规范的通道。这也是为什么义乌的试点可以允许境外采购商直接收汇的主要原因。这种直接采购再归集出口的模式,在不允许境外采购商直接收汇之前,实际操作中都是境外采购商委托外贸代理商或者个体工商户收汇,再支付给境外采购商,用于下一笔采购。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模式和跨境电商采用FBA或者海外仓业务的模式,是不是很类似?

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市场采购贸易收汇都是通过外贸代理商来代收外汇。首先,在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个体工商户不能直接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必须要通过一个代理公司来操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操作相对专业,而个体工商户收汇离不开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操作,需要外贸代理商的协助。境外采购商的收汇也一样道理。在离不开外贸代理商的前提下,通过外贸代理商收汇会更省事。

其次,外汇管制并非中国才存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外汇管制。像孟加拉的国际计算需采用LC结算,巴基斯坦的国际结算需要采用da/dp,印度、印尼等国家对外付款,信息需要与提单、发票等信息一致。结合去年8月1日海关实施“三单一致”的新政策。国外很难直接汇款到与报关单、提单信息无关的个人账户。另外,个体工商户和境外采购商直接收汇,与以往的“代收外汇”惯例相差甚远,加上试点政策实施时间不长,实践中并没有多少银行可以操作。

三种主体收汇方式对比:

市场采购贸易允许多主体收汇这一创新,对于小微企业解决合规收汇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小微企业收汇,最关心的几个因素大概就是:安全性、便利性、成本。个体工商户、采购商直接收汇,安全性足够,但是很多国家不适用,便利性不够。外贸代理商代收外汇,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安全性是大打折扣。同时收汇之后只能公对公转账,不太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便利性也不够。而外贸代理商对于是否收汇没有选择权,且要承担监管风险,对于收汇自然积极性也不高。这大概也是市场采购收汇率偏低的其中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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