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代理退税

出口代理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出口代理合同(协议),由受托方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受托方凭借已办理完的出口手续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代理货物证明”,然后受托方将“出口代理货物证明”和出口相关的单据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代理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受托方在出口代理业务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退税申报所需凭证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出口代理货物证明”;

(二)受托方出口代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出口代理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代理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出口代理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出口代理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账”。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代理的货物,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按财税字〔1995〕92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出口代理货物证明”等五项凭证外,还需提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注意:一是尽管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出口代理合同(协议),但由委托方为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受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后将退税款返还给委托方。这种出口代理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上仍按受托方自营出口管理。

二是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的非视同自产产品货物委托出口企业出口代理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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