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怎么办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以出口退税申报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下同)。外贸企业应向出口货物退税部门申报退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不再受理,但因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和批准的除外。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致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者申报退税税的。
(二)采用集中申报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证的。
(三)因特殊经营方式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其他出口退税单证的。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城市或市级)。

对出口货物自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90天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外贸企业逾期不申报的处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表中注明的出口退税日期),除另有规定并有特殊原因外,须经当地、市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计算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必须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申报。

外贸企业对前款所列货物的销售税或者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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