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免抵税额,怎么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怎么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公司是一家内资生产型出口企业,今年4月份,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未按退税部门审批的“免、抵”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要求补缴税费,同时对我公司进行了0.5倍的税收处罚。请问,是这样规定吗?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怎么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您公司在2017年实现的“免、抵”税额,应当依据税法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应当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税务机关以此表中所列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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